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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政策導讀

      重點產業振興和技術改造專項投資

      2018-07-04 15:36:03發布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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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出臺的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增長的政策措施,保增長的政策措施,充分發揮重點產業振興和技術改造專項資金的作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規范技術改造投資項目管理,參照《中央預算內投資補貼和貼息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3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重點產業振興和技術改造專項資金是指新增中央投資用于支持重點產業振興和技術改造項目投資的貼息或補助資金。

        所稱貼息是指對符合條件的項目投資使用中長期銀行貸款給予的貸款利息補貼;所稱補助是指對符合條件的項目投資給予的補助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安排方式以貸款貼息為主,原則上按項目貸款的實際發生額兩年貸款利息安排貼息資金。貼息率不超過當期銀行中長期貸款利率。

        單個項目的或補助金的最高限額原則上不超過2億元人民幣。

        第四條 專項資金安排鋼鐵、汽車、船舶、石化、紡織、輕工、裝備制造業、電子信息等符合重點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支持方向的企業技術改造項目。項目單位要具有合理的經濟規模,已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銀行信譽良好,企業無違法違規行為。

        第五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需要國家核準的項目,按有關規定程序執行。

        第二章 項目的組織申報和審查

        第六條 根據新增中央投資安排方案,地方企業項目,由省級或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部門與工業主管部門共同組織,聯合向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上報項目申請(附項目情況表)。中央企業項目,由中央企業向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上報資金申請報告。

        第七條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對地方上報的項目進行審核:

        (一)是否符合重點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的支持方向;

        (二)是否符合專項資金的安排原則。

        審核通過的項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通知省級或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部門與工業主管部門。地方列入項目計劃的項目資金額度少于切塊資金額度的,可補充申報。

        第八條 列入項目計劃的企業,向省級或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部門與工業主管部門申報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第九條 中央企業和列入項目計劃的地方企業,應委托國內相應資質的咨詢、設計單位編制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按規定需要由國家核準的中央企業項目,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時一并提出資金申請。不再單獨報送資金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項目單位的基本情況和財務狀況;

        (二)項目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建設背景、建設內容、技術工藝、總投資及資金來源,以及各項建設條件落實情況等;

        (三)申請專項資金支持的理由和政策依據;

        (四)項目招標內容。

        第十條 報送資金申請報告時應附以下文件、資料:

        (一)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或備案的批準文件;

        (二)申請貼息的項目須出具省級銀行的貸款承諾函;

        (三)項目自有資金和自籌資金的證明材料;

        (四)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批復意見;

        (五)城市規劃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選址意見(適用于城市規劃區域內的投資項目);

        (六)有新增土地的建設項目,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七)根據有關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八)項目報批文件中須附有設備采購清單。

        第十一條 地方企業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評估和批復由省級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部門與工業主管部門根據職能自行確定,不得再下放資金申請報告審批權限。

        第十二條 中央企業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有關機構對項目資金申請報告進行評估或評審。評估和評審文件同時報送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參考評估或評審結果,對項目資金申請報告進行批復。

        第十三條 已按規定核準的中央企業或地方項目申請新增中央投資專項資金時,項目評估或評審程序可適當簡化。

        第三章 投資計劃的申請與下達

        第十四條 單個項目的貼息或補助資金原則上均為一次性安排。

        第十五條 地方企業項目,省級或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部門與工業主管部門聯合項目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上報申請下達投資計劃的請示。

        中央企業項目,中央企業向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上報申請下達投資計劃的請示。

        上報申請資金計劃的請示時,應提供以下文件:

        1、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批復的文件;

        2、項目開工建設的證明材料;

        3、項目建設的銀行貸款承諾函。

        第十六條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地方、中央企業上報的投資計劃申請綜合平衡后,聯合下達投資計劃。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七條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要加強項目的監督檢查,及時下達新增中央投資。省級或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部門與工業主管部門及中央企業,要依據職責分工,指定專人加強項目管理,按要求向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項目建設實施情況和重大事項。認真組織項目竣工驗收。

        第十八條 項目單位要加強工程施工、財務、資金使用的管理,不得擅自改變主要改造內容和目標。投資項目不能按計劃完成確定的建設目標的,項目單位應及時報告情況,說明原因,提出調整建議。項目審批部門要加強對設備招投標的監督和指導,確保設備采購方案的落實。

        第十九條 對弄虛作假騙取貼息或補助資金,截留、挪用、轉移或侵占貼息或補助資金,擅自改變項目主要改造內容和目標等行為,除按國家有關規定對項目建設單位和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和經濟處罰外,還將進行以下處理:

        (一)限期整改;

        (二)停止撥付貼息或補助資金;

        (三)限期回收已撥付的貼息或補助資金;

        (四)對觸犯法律的單位或個人,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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